冒充公检法诱导虚拟币转账投资被骗
【标题】冒充公检法诱导虚拟币转账投资被骗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借贷产生纠纷,张某某主张公司构成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对方谎称能修复征信并承诺高额回报,诱导其下载虚假APP进行虚拟币转账投资。张某某分三次向虚拟币账户转入约3.5万元,后发现无法提现且平台失联,遂报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公检法身份实施诈骗,公司称系正常网络借贷服务,双方对交易性质及是否存在欺诈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依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支付记录审查案情,公司未能提供服务协议或平台运营资质证明,关键证据链缺失导致抗辩不成立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全部投资款并承担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证据规则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公检法实施的虚拟币诈骗,投资前应核实平台资质,保留转账记录等证据,遭遇资金冻结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