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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冒充婚恋对象诈骗3.5万元获赔部分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婚恋对象诈骗3.5万元获赔部分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网络购物平台遭遇电信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婚恋软件结识自称某科技公司项目经理的李某。李某以项目需支付保证金为由,通过屏幕共享演示虚假网站截图,要求张某某向所谓'安全账户'微信转账。在三次转账约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李某实为诈骗分子,其通过资金多级拆分方式转移赃款,且多次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配合操作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公司员工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转账款项;公司辩称李某并非正式员工且未使用公司名义,认为张某某轻信网络对象应自行担责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电子数据,确认李某使用与公司员工相似的头像和工作话术。公司虽提交内部通讯录证明李某非员工,但无法说明为何能获取张某某的购物平台账号信息。仲裁员结合微信转账记录、屏幕共享截图等证据认定存在重大管理漏洞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赔偿张某某损失1.8万元,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民事诉讼法》第63条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关于欺诈赔偿的条款

【分析启示】网络购物场景中需警惕'安全账户'话术,核实对方身份应通过官方渠道。企业应加强员工信息保护,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遭遇诈骗应及时固定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保存屏幕共享过程的截屏证据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