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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者遭虚拟币诈骗3.5万元索赔

【标题】个体经营者遭虚拟币诈骗3.5万元索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个体经营者,因投资理财纠纷引发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电商平台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合作投资理财项目。对方以'公检法调查'为由诱导其将3.5万元转入虚拟币账户,并伪造退款流程要求提供验证码及屏幕共享权限。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资金无法提现,遂报警并留存监控视频证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资金被非法转移要求追缴,公司辩称系自主投资行为且已履行告知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依职权调取平台交易记录,审查监控视频显示对方多次使用伪造公文要求转账。张某某提交的聊天记录证实存在虚构事实行为,但未能完整证明资金流向细节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承担部分举证责任,确认存在诱导性交易行为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

【分析启示】警惕虚拟币通道资金冻结风险,发现冒充身份诈骗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企业需完善风控措施,避免被用于非法交易。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