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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客服虚假中奖骗走3.5万元

【标题】冒充客服虚假中奖骗走3.5万元

【基本信息】本案为网络诈骗纠纷案,原告张某某系某市普通市民,被告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涉及通过社交平台实施的电信诈骗行为,主要争议围绕虚假中奖信息及资金损失追偿展开。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上看到某科技公司发布的'中奖领奖'广告,对方以'考试包过'为噱头诱导其下载指定APP。客服人员冒充平台工作人员,谎称需支付保证金并指导其通过信用卡支付至非本人账户。张某某按指示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账户被冻结且无法提现,遂报警并申请仲裁。公司辩称该交易属正常网络借贷场景,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资金用途合法性。

【争议焦点】原告主张被告通过虚构中奖信息及冒充客服方式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转账款项;被告则称该交易系用户自主操作的借贷行为,否认存在诈骗事实。争议焦点在于转账行为与诈骗犯罪的因果关系认定及公司是否存在欺诈故意。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与客服的短信截图、转账记录及APP界面截图作为证据。公司未能提供交易凭证或用户授权文件,且无法解释非本人收款账户的合法性。仲裁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流向进行核查,发现资金在24小时内被转至多个境外账户,确认存在资金快速转移特征。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被告存在伪造资质、虚构中奖条件等行为,构成对张某某的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及《民法典》第148条,责令被告限期返还全部涉案资金,并赔偿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1.《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3.《民法典》第1165条: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公众需警惕社交平台虚假中奖信息,核实所谓'客服'身份真实性。对于要求下载APP的转账操作,应优先通过官方渠道确认。企业不得利用'考试包过'等噱头进行诈骗,否则将面临刑事追责。建议完善资金监管机制,避免账户冻结后资金被快速转移。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