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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冒充贷款专员虚拟币诈骗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贷款专员虚拟币诈骗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电信网络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自称某银行贷款专员的账号,对方以贷款审批通过为由要求下载虚假APP并进行屏幕共享。张某某按指示转账约3.5万元虚拟币后,发现账户异常立即报案,后查明该账号系诈骗分子伪造。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系被冒充专员诈骗,要求全额追回损失;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员工未核实对方身份即主动转账,公司无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确认对方要求屏幕共享及虚拟币转账行为。因证据链存在瑕疵,要求补充通话记录及平台风控数据,最终结合现有证据认定诈骗事实。

【仲裁结果】裁决诈骗分子需返还虚拟币损失,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尽审核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规定;《网络安全法》第41条个人信息保护条款

【分析启示】警惕虚增贷款流程诈骗,保存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电子证据。企业应对员工金融操作进行合规指导,避免因管理疏漏承担连带责任。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