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投资老师诱导转账致损失
【标题】冒充投资老师诱导转账致损失
【基本信息】张某某(个体经营者)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投资理财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APP接触自称'投资导师'的李某。对方以'内幕消息'为由诱导其在网贷平台提现约3.5万元,并声称需通过'公检法核查'确保资金安全。期间多次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张某某因轻信对方'资金冻结'的威胁未及时办理紧急止付,最终导致3.5万元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辩称仅提供平台服务,无法核实用户交易对象真实性,且转账行为系张某某自愿作出。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APP操作记录及通讯证据。张某某提供聊天记录截图与提现凭证,公司提交后台交易流水。经电子数据固定后,发现李某使用伪造公检法头像进行身份冒充,但无法证明公司存在直接诈骗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平台审核义务,对用户身份冒充存在监管失职,判令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事诉讼法》第67条电子数据证据规则;《网络安全法》第41条平台用户身份核验义务
【分析启示】平台方应加强用户身份验证,用户需警惕'公检法核查'等话术陷阱。遭遇资金异常变动应及时报警并保存通讯记录、APP截图等电子证据,避免错过止付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