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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虚假平台冒充公检法扫码诈骗案

【标题】张某某被虚假平台冒充公检法扫码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旅游出行服务合同纠纷引发网络诈骗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关注某科技有限公司旅游优惠活动,客服以账户异常为由要求其通过支付宝扫码转账3.5万元保证金。后张某某发现该平台系虚假网站,对方冒充公检法人员威胁不转账将冻结账户,最终导致约3.5万元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其转账,公司辩称员工系自主操作且已尽告知义务,双方对转账与诈骗行为的因果关系及公司责任认定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社交平台对话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及通话录音,公司提供员工培训记录但未证明已履行风险提示义务。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管理漏洞,导致虚假平台冒充公检法实施诈骗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70%责任,赔偿约2.45万元损失,张某某因未及时报警及核实平台资质承担30%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欺诈赔偿条款,结合《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平台资质审核机制,员工需提高风险识别能力,遭遇冒充公检法诈骗应立即报警并保留证据,避免因报案不及时导致维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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