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冒充领导诱导转账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领导诱导转账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68岁退休教师)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社区活动时遇到自称公司高管的陌生男子。对方以'内部福利'为由添加其微信,通过伪造公司文件诱导点击境外链接。张某某误以为是中奖通知,按指示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转账约3.5万元虚拟币,后发现该平台系虚假网站,资金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需全额退款,公司辩称系个人操作且已报警,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应对员工遭遇的网络诈骗承担审核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驳材料,且无法说明虚拟币流转路径。鉴定机构确认电子证据完整性,认定存在伪造公司身份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70%责任,退还张某某2.45万元,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结合《电子签名法》关于电子证据效力的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建议企业建立合作方资质审查制度,老年人应警惕'熟人领导'类诈骗。遭遇资金损失后及时报警并固定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其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