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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者遭冒充银行诱导转账3.5万元案

【标题】个体经营者遭冒充银行诱导转账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个体经营者,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投资理财为名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收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送的短信,称其账户存在异常需补缴保证金。对方以金融机构人员身份要求通过二维码转账至指定账户,并提供伪造的APP操作界面截图。张某某按指示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无法提现且对方失联,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被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投资款;被申请人称系正常业务合作,张某某主动提供账户信息导致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短信记录、APP界面截图及转账凭证,被申请人未能出示有效合同或资金流向证明。经核查,涉案APP与真实金融机构无关联,转账流程存在明显异常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存在冒充金融机构人员、虚构理财项目的违法行为,裁决返还张某某投资款项及法定利息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认定被申请人构成民事欺诈并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警惕陌生短信诱导投资,核实对方身份及平台真实性。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发现诈骗及时报警并保留证据链,避免因轻信他人造成财产损失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