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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者被虚构平台诈骗3.5万元

【标题】个体经营者被虚构平台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岗位,后因投资理财纠纷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岗位,面试时被要求先垫付3.5万元投资款。公司工作人员以'虚拟币理财'为名,声称能提供高额返佣,诱导张某某下载指定APP进行交易。6月15日,张某某收到自称公安机关的短信,要求其将资金转入'安全账户',后发现该公司无实际经营资质且已失联。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投资平台实施诈骗,要求返还垫付款项;公司辩称该交易属第三方平台业务,与自身无关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APP注册信息、虚拟币转账记录及虚假公检法短信截图。公司仅提供招聘平台合作协议,未能证明平台方责任。仲裁员结合资金流向和平台资质认定存在交易欺诈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垫付投资款2.8万元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侵权责任的条款

【分析启示】警惕招聘平台诱导下载不明APP,发现资金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对于要求转账至虚拟账户的理财项目要保持高度戒备,及时保存证据可提高追偿成功率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