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公职人员设局收费兼职者维权
【标题】冒充公职人员设局收费兼职者维权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兼职,公司以办理公共服务为由要求缴纳费用,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官网看到'高薪兼职'广告,通过客服添加微信后被要求缴纳3000元入职保证金。对方以'需办理政务认证'为由,引导张某某在所谓的'安全账户'进行虚拟币转账,期间频繁使用'政府工作人员'身份进行线下接触并要求提供身份证、银行卡等个人信息。张某某按指示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无法提现且公司失联,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冒充公职人员设置诈骗陷阱,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系双方自愿交易,且已提供兼职机会,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张某某与公司客服的通话记录,审查其转账凭证及聊天记录。公司未能出示任何兼职服务协议或真实交易证据,且承认部分员工曾因类似操作报警。仲裁员实地走访该公司注册地址,发现实际经营场所与注册信息严重不符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全部转账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认定其通过伪造政府公文、虚构公共服务办理流程构成诈骗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28条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处理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分析启示】求职时应警惕'保证金''安全账户'等话术,核实企业资质及政府合作真实性。保留通话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对于虚构公共服务办理流程的诈骗行为,可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主张刑事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