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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人员被冒充银行诈骗3.5万元

【标题】待业人员被冒充银行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因涉嫌电信诈骗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岗位。入职后,公司以'旅游培训'为由要求其添加所谓'银行客服'微信,随后通过视频通话指导其操作二维码收款账户。张某某在未核实对方身份情况下,分三次向指定账户转账共计约3.5万元。后发现账户异常被封停,遂通过聊天记录追溯发现系公司内部人员伪造银行身份实施诈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其财产损失,公司辩称已履行告知义务且账户封停属第三方平台操作,张某某未能证明公司存在直接侵权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与'银行客服'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二维码截图,公司提供了员工考勤记录及平台合作协议。经核对,公司未对张某某进行金融操作培训,且涉案二维码收款账户与公司官方账户无关联

【仲裁结果】认定公司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对员工因轻信虚假信息导致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判令公司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2.8万元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结合《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12条用人单位告知义务

【分析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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