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虚构培训项目诈骗张某某3.5万元
【标题】某科技公司虚构培训项目诈骗张某某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短信链接接触某科技公司虚假招聘页面,被诱导参与所谓'高收益低风险'的教育培训项目。对方以公司员工身份致电,要求其通过银行卡转账支付3.5万元培训费,并提供验证码完成支付。资金实际流向境外账户,后发现该培训项目系虚构。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教育培训项目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费用;公司辩称仅提供信息平台,未直接参与诈骗且已履行告知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短信记录、支付凭证及资金流向证明,公司无法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员结合电子数据鉴定报告,确认其虚构项目事实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3.5万元培训费用,并承担相关鉴定费用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处理条款
【分析启示】警惕虚构培训项目诈骗,注意核实资金流向。保存短信记录、支付凭证等电子证据,发现跨境资金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