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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平台用户遭冒充银行人员诈骗3.5万元

【标题】婚恋平台用户遭冒充银行人员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婚恋平台用户,因网络购物纠纷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争议,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婚恋平台结识自称银行客户的李某。对方以办理信用卡提额为由,诱骗张某某通过QQ进行屏幕共享操作,并要求其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会员进行虚假购物垫付。期间李某伪造银行工作人员身份,以支付保证金、税费等名义,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五笔共计转出3.5万元至某科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张某某后发现该公司未实际提供服务且账户非法人本人使用,遂主张全额退款。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银行人员构成诈骗,要求公司全额返还3.5万元。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提供个人信息导致损失,且存在真实交易记录,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QQ聊天记录、微信转账凭证及平台账号注册信息。公司提供所谓交易记录截图,但无法证明实际履约情况。仲裁员结合支付账户非实名认证、屏幕共享操作异常等证据,认定存在交易欺诈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对虚假交易的禁止性规范;《民事诉讼法》第67条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核实对方身份真实性,警惕婚恋平台诱导性话术。发现异常交易应立即终止并保留证据,避免因屏幕共享导致资金被盗。本案中公司未尽审核义务需承担主要责任,但受害人亦存在轻信他人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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