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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政府人员虚构贷款诈骗兼职人员

【标题】冒充政府人员虚构贷款诈骗兼职人员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兼职员工,因该公司涉嫌诈骗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线下门店应聘兼职岗位,被要求先缴纳3000元入职费及1.5万元贷款保证金。公司财务人员王某冒充政府工作人员,通过虚假APP展示贷款审批进度,诱导张某某扫码支付并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后张某某发现该公司未具备正规贷款资质,且资金流向显示存在多级拆分现象,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虚构政府贷款项目实施诈骗,要求追缴全部款项;被申请人称所谓贷款系第三方合作项目,要求申请人承担部分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对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APP截图等电子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提交了完整资金流转记录及APP界面截图,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员现场演示虚假APP操作流程,确认其与案件证据吻合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缴纳的贷款保证金1.5万元,对入职费3000元因申请人未尽审慎义务予以部分驳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诉讼时效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交易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12条电子证据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兼职应聘应核实企业资质,警惕以政府名义进行的金融诈骗。电子证据需确保完整性与真实性,建议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遭遇资金诈骗应及时报警并保留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

分类:招聘兼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