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被冒充招聘者诈骗3.5万元
【标题】财务人员被冒充招聘者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因求职被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朋友介绍前往某科技有限公司应聘。面试过程中,自称hr的男子通过电话要求其开通屏幕共享功能进行'贷款审批',并诱导其使用信用卡支付'保证金'。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便按指示操作,导致账户被盗刷约3.5万元。事后发现该公司从未发布相关招聘信息,且对方使用虚假公司信息进行精准诈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全程被冒充hr的骗子诱导转账,公司称其未签署合同不应承担责任。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管理漏洞导致诈骗得逞,以及被骗金额的认定标准。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张某某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聊天截图及银行流水,发现诈骗分子使用公司名义进行招工宣传。公司承认未核实候选人资质但辩称无直接侵权行为,仲裁委要求双方提交证据链证明责任归属。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招聘资质审核义务,对诈骗行为存在管理责任,判决赔偿张某某损失的70%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单位管理责任的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核实招聘单位资质,警惕要求开启屏幕共享等异常操作。用人单位需完善招聘审核流程,防范冒名诈骗。遭遇账户冻结应第一时间报警并申请紧急止付,保留完整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