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遭冒充银行人员诈骗获赔3.5万元
【标题】员工遭冒充银行人员诈骗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遭遇诈骗,案由涉及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的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招聘平台入职。入职第三日,公司人事以'退款理赔'为由要求其提供手机验证码,声称需核实网贷提现记录。张某某发现该公司使用虚假身份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且在未告知情况下调取其电商平台账户信息,导致个人隐私泄露并遭受经济损失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存在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的行为,要求赔偿损失;公司辩称仅协助处理退款事宜,未实施欺诈,且员工未签订保密协议,主张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员工提交了与冒充银行人员的短信截图、网贷提现记录及平台信息调取凭证;公司未能提供员工自愿提供信息的证据。仲裁员重点审查了虚假身份识别及信息泄露的因果关系,认定公司存在重大过失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张某某因信息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5万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1条:个人认为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权要求停止处理并赔偿损失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审查合作机构资质,员工需提高身份核实意识。本案警示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员工提供验证码或调取平台信息,否则可能构成侵权。维权时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