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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虚假征信修复机构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被虚假征信修复机构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本案系劳动者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诈骗纠纷,张某某因轻信征信修复骗局遭受财产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接触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方冒充投资老师,以可办理征信修复为由骗取信任,诱导其下载虚假APP并进行银行卡转账。张某某先后分6笔汇入约3.5万元,后发现该机构并无相关资质且无法提供服务,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征信修复业务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款项;公司则辩称系张某某主动提供个人信息,且未签订书面合同,不应承担退款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通话记录、转账凭证及虚假网站截图等电子数据。公司仅提供内部通讯录,无法证明业务真实性。仲裁委依据电子数据固定规则认定交易过程存在重大欺诈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返还全部转账款项,并赔偿张某某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效力的规定;《电子数据规定》第25条关于电子数据取证标准。

【分析启示】警惕所谓'征信修复'骗局,核实机构资质时应通过官方渠道查询。网络交易中需谨慎对待屏幕共享等敏感操作,及时固定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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