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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政府人员诈骗网购用户3.5万元

【标题】冒充政府人员诈骗网购用户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电商平台用户,被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以电信网络诈骗手段骗取3.5万元。案由涉及冒充公检法机关及政府工作人员实施的虚假征信修复骗局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电商平台购物时,收到自称'公安部征信中心'的短信,称其征信存在异常需立即处理。对方提供伪造的官方网站截图,诱导张某某添加'客服'微信。在取得个人信息后,以'修复征信'为由要求通过支付宝转账3.5万元,并谎称需脱离平台交易以保障资金安全。期间以'先返还500元'为诱饵获取信任,后以'保证金''手续费'等名目持续索要款项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被冒充公检法的诈骗团伙骗取3.5万元;被申请人辩称已通过短信提示平台交易安全,且未直接参与转账操作。争议焦点在于平台是否履行反诈警示义务及张某某是否因虚假征信修复承诺遭受财产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与'客服'的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及伪造网站截图。被申请人虽提供平台安全提示记录,但无法证明已就本案诈骗行为进行针对性警示。仲裁员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认定平台存在审核失职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5日内返还张某某3.5万元损失,驳回其他理赔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

【分析启示】网购时需警惕'征信修复'话术,正规征信问题应通过央行官方渠道处理。平台应强化客服身份核验,对异常交易及时拦截。遭遇诈骗应及时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