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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客服骗取3.5万元被仲裁支持

【标题】冒充客服骗取3.5万元被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家政服务客户,被该公司财务人员以贷款审批为由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在某市办理公共服务事项时,接到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的陌生来电。对方以可办理贷款审批为诱饵,要求张某某提供身份证号、银行卡信息及验证码。通过线上二维码收款方式,张某某分三次转账共计约3.5万元。后发现该公司并无贷款资质,且未提供任何服务,遂于2024年7月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被冒充客服人员诈骗,要求返还全部款项;被申请人辩称系张某某主动联系且未签订合同,认为交易属自愿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与所谓客服的通话记录、二维码收款凭证及公司虚假资质证明。被申请人虽否认诈骗,但无法解释为何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签署虚假协议。仲裁委调取银行流水确认转账事实,结合证人证言认定存在身份冒充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转账款项3.5万元并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分析启示】

分类:生活服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