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平台冒充公检法骗婚对象3.5万元
【标题】婚恋平台冒充公检法骗婚对象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婚恋交友平台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主李某建立关系,后因网络借贷纠纷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婚恋交友平台结识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的李某。李某以'中奖需缴纳保证金'为由,诱导张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约3.5万元。期间冒充公检法人员要求张某某提供手机验证码,并伪造合同协议制造交易合法性假象。张某某发现被骗后向平台投诉并报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虚构身份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李某辩称系双方自愿民事行为,且已提供虚假合同证明交易真实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投诉记录。李某未能出示真实授权文件,且无法解释为何使用非本人账户接收款项。仲裁委认定李某通过婚恋平台实施'碰瓷式'诈骗,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并解释验证码使用合理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李某需向张某某返还全部转账款项,并赔偿平台运营方因处理投诉产生的合理支出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的认定标准,以及《民事诉讼法》第64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分析启示】婚恋交友平台需强化实名认证监管,当事人应警惕'中奖'等话术诱导,遭遇要求验证码的转账请求须立即终止。本案警示:网络交易中应核实对方身份真实性,保留完整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避免因轻信他人造成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