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待业人员,被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以冒充领导名义实施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电信网络接到自称公司高管的陌生来电,对方以办理公共服务业务为由要求其转账至指定安全账户。张某某未核实身份,通过线下接触交付现金2.8万元,并签署伪造的合同协议。后发现资金被快速转移,遂向仲裁委申请追索。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系被冒充领导诈骗,要求返还全部损失;公司辩称无真实交易关系,且转账行为系张某某个人决定,与公司无关。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通话记录、转账凭证及合同协议复印件,公司仅提供内部通讯录截图。庭审中双方就身份冒充及交易真实性展开辩论,仲裁委重点审查资金流向及线下接触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存在身份冒充及虚构公共服务办理场景,公司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判决返还张某某2.5万元并承担举证责任损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分析启示】警惕熟人冒充骗局,核实身份应通过官方渠道。遇要求转账事项务必留存完整证据链,避免现金交付。用人单位对员工异常行为应建立核查机制,防范连带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