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冒充征信修复短信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征信修复短信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电信网络诈骗纠纷案件,案由涉及征信修复骗局及网络购物诱导转账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收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送的短信,称其征信存在异常可办理修复业务。短信内含虚假链接,诱导其点击后进入仿冒金融机构网站。诈骗分子以征信修复为由要求张某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支付约3.5万元费用,并承诺可协助提现网贷资金。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账户被冻结且未获征信修复,遂报警。警方通过监控视频锁定嫌疑人使用虚假身份实施诈骗的全过程。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核实短信发送者身份,存在诱导性宣传;公司辩称仅提供平台服务,用户主动点击链接导致损失,且无法证明短信来源与公司关联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短信发送记录及电子数据固定报告,确认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对短信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核。公司提交的用户协议中关于风险提示条款被认定为格式条款,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张某某提供的监控视频及购物平台交易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公司存在过错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平台审核义务,应对用户损失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电子商务法》第38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进行审查
【分析启示】网络平台需强化对营销信息的审核责任,用户应提高对征信修复骗局的警惕性,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操作并保存证据。本案警示:企业需完善风险防控机制,避免因管理疏漏导致用户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