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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用户遭冒充客服诈骗损失未获赔偿

【标题】网购用户遭冒充客服诈骗损失未获赔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电商平台网购用户,因遭遇冒充客服的诈骗行为导致财产损失,向仲裁委申请追偿某科技有限公司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电商平台购买商品后,收到自称客服的微信消息称需支付保证金才能获得返佣。对方以'对公账户转账'为由要求张某某先垫付约3.5万元,承诺3日内返还。张某某通过微信点击对方提供的虚假链接完成转账,后发现账户异常未及时报警,也未核实公司真实交易情况。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系被冒充客服人员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转账款项;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系正常商业合作,否认存在虚构交易,认为转账凭证无法证明诈骗事实。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投诉截图,证明与所谓客服的沟通过程。某科技有限公司仅提供内部财务记录,无法说明交易真实性。仲裁委调取电商平台数据,发现涉案链接与公司官方无关,认定存在冒充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限期返还张某某转账款项2.8万元,剩余部分因未及时报案导致证据链不完整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合同无效规定,《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经营者需履行身份核验义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消费者应通过官方渠道核实客服身份,保存完整沟通记录。平台需加强交易监控,发现异常应第一时间阻断。维权时需注意仲裁时效,及时固定电子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分类:线下街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