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被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案
【标题】老年人被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65岁)通过社交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兼职岗位,后被要求转账投资款项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市某区街头接到陌生来电,对方冒充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专员,称可提供投资理财兼职机会。通过微信添加后,对方以'投资老师'身份诱导张某某点击伪造链接,通过支付宝转账3.5万元至非公司账户。张某某发现被骗后,调取手机短信截图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核实收款账户导致损失,要求全额赔偿;公司辩称该交易属个人行为且已脱离平台监管,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转账记录、短信截图及招聘广告等证据。公司未能提供账户合法性证明及员工培训记录,仲裁员当庭要求其说明资金流向,但公司拒绝配合调查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认定其未履行审核义务存在重大过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建立兼职审核机制,警惕线下交易风险。受害人应及时保存转账凭证、通讯记录等证据,发现被骗后立即报警并保留平台投诉记录,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维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