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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银行人员婚恋诈骗学生3.5万元

【标题】冒充银行人员婚恋诈骗学生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在校学生,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系网络平台运营方。本案系因婚恋交友中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引发的民事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添加自称银行客户经理的李某某为好友。对方以办理贷款审批为由,诱导其点击短信链接下载'某金融'App,要求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5000元'保证金'。在取得张某某屏幕共享权限后,李某某伪造银行审批界面,声称贷款已通过并需立即转账3.5万元。张某某按指示将款项转入指定账户,后发现资金流向异常,经银行流水核查发现资金被转入境外账户。期间李某某以'贷款进度'为由多次要求其脱离平台进行私下交易,最终导致3.5万元损失。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李某某虚构金融机构身份,伪造审批流程构成诈骗;被申请人辩称无法核实对方身份真实性,且已提示网络交易风险。双方争议焦点为:1.诈骗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责任归属;2.被申请人是否应当对平台用户遭遇诈骗承担监管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申请人提交了社交平台聊天记录、第三方支付凭证及银行流水明细。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但指出申请人未核实对方工作证照且多次要求脱离平台交易。经审查资金流向追踪记录,确认涉案账户与被申请人无关联,但认定其平台存在用户身份审核漏洞。

【仲裁结果】仲裁委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判定被申请人因平台管理瑕疵需承担30%补充责任,申请人因未尽核实义务承担70%主要责任。

【法律依据】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支付账户

【分析启示】婚恋场景中需警惕'贷款审批'话术陷阱,注意核实对方身份资质。网络平台应完善实名认证机制,用户应通过官方渠道办理金融业务。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留存短信链接、支付凭证等完整证据链,避免因证据瑕疵影响维权。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