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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婚恋对象诈骗3.5万元被仲裁

【标题】冒充婚恋对象诈骗3.5万元被仲裁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为网络诈骗纠纷,争议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结识自称从事旅游行业的李某,对方以婚恋关系为诱饵,谎称可代理旅游项目获取返佣。张某某按指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李某转账3.5万元,后发现李某提供的所谓旅游平台系伪造,资金被迅速转走且无法追查。李某在聊天记录中多次以'婚恋对象'身份诱导张某某继续投资,最终失联。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被李某虚构婚恋关系及虚假平台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被申请人辩称系双方自愿交易,否认诈骗事实,质疑短信截图真实性及第三方支付记录的关联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与李某的聊天记录、第三方支付凭证及虚假平台注册信息。被申请人对电子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仲裁委结合支付平台资金流向追踪记录及平台方证词,认定李某使用虚假身份及平台实施诈骗。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向张某某返还本金3.5万元,驳回利息诉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3条电子证据认定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分析启示】警惕婚恋关系伪装的商业骗局,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第三方支付平台可协助追踪资金流向,发现虚假平台应及时向网信部门举报。个体经营者以婚恋名义集资属典型诈骗手段,需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分类:生活服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