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冒充招聘诈骗张某某3.5万元
【标题】某科技公司冒充招聘诈骗张某某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兼职,某科技有限公司被指存在诈骗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招聘平台看到'足不出户日赚千元'的兼职信息,对方以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义承诺刷单返利。张某某按指示通过网贷提现3.5万元转账至指定账户,后发现所谓'企业主'实为冒充身份的诈骗分子,且该公司无实际业务资质。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身份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参与网络刷单,且未签订正式合同,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提供聊天记录、网贷提现凭证及银行流水,证明资金流向与虚假招聘关联。公司仅出示虚构的营业执照副本,无法说明业务真实性及资金用途,证据链存在重大缺陷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该公司存在冒充企业主、虚构履约能力的欺诈行为,但因张某某未提供完整证据证明诈骗闭环,判决公司承担主要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认定用人单位存在虚构主体及欺诈行为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核实企业资质及招聘信息真实性,警惕'刷单返利'等高回报兼职陷阱。维权时需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完整证据链,发现诈骗应立即报警并保留网络购物场景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