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冒充投资老师诱导转账诈骗案
【标题】财务人员冒充投资老师诱导转账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曾任职于某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营教育培训业务。2024年某月,张某某因涉嫌诈骗被公司起诉,案由涉及资金往来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李某冒充投资顾问,通过短信联系张某某,谎称可提供教育培训项目返佣机会。李某以'先垫付后返佣'为由,诱导张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3.5万元至指定账户。后因平台交易异常,李某封停涉案账号并失联,张某某发现被骗后未及时报案导致证据链受损。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尽监管责任,李某冒充职务身份实施诈骗;公司辩称李某行为属个人操作,且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即转账,存在重大过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短信截图,公司提供员工考勤记录和内部通讯录。经审查,李某确系公司员工但涉案账户已脱离平台交易系统,证据显示公司存在内部管理漏洞。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70%责任,退还张某某1.5万元;张某某因未及时报警导致部分证据灭失,需自行承担30%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职务身份的新型诈骗手段,企业应完善员工账号权限管理。个人需提高风险意识,遇资金往来应通过正规渠道核实,发现被骗及时报警固定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