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冒充招聘人员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招聘人员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诈骗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平台应聘兼职岗位,后被自称财务部主管的李某某以刷单返利为由诱导。李某某虚构教育培训项目背景,声称需先支付3.5万元保证金,通过线下接触获取张某某信用卡信息后,伪造公司授权文件要求其转账。张某某在未核实资质情况下,于2024年6月15日通过手机银行向指定账户转款3.5万元,后发现受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构事实、冒充招聘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损失;公司辩称该交易属个人行为,且已超过仲裁时效,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查了张某某提供的通话记录、转账凭证及李某某伪造的授权文件,认定公司招聘人员存在诱导行为。公司虽否认关联性,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李某某非公司员工,亦无法说明培训项目真实性。仲裁委采纳张某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银行流水作为关键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张某某3.5万元损失,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分析启示】警惕招聘过程中要求垫付费用或点击陌生链接的行为,建议求职者通过正规渠道核实企业资质。用人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防止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实施欺诈。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保留完整证据链,包括通讯记录、转账凭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