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冒充领导设局索要充值入金员工胜诉
【标题】某科技公司冒充领导设局索要充值入金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公司为科技型企业,案由涉及身份冒充与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购物平台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往来。期间公司客服冒充企业主王某身份,以项目合作为由要求张某某通过支付宝向指定账户转账约3.5万元。张某某基于线上沟通信任及对方提供的伪造合同文本完成转账,后发现该账户实为第三方控制。公司否认诈骗主张系内部事务,拒绝返还款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通过虚构身份实施诈骗,要求返还转账资金;公司辩称转账系业务往来款项,且未签订正式合同,否认存在欺诈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转账记录、伪造合同及通话录音,证实对方使用非公司官方账户且冒充高管身份。公司仅提供内部沟通截图,但无法证明账户授权情况。仲裁员结合证据链认定存在身份冒充及收款账户虚假问题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0日内返还张某某转账款项约3.5万元并承担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核实对方身份及账户真实性,遭遇冒充高管诈骗需第一时间保存证据并报警。企业应规范账户使用,避免因第三方账户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