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贷款专员诈骗教育培训费
【标题】冒充贷款专员诈骗教育培训费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待业人员,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教育培训名义实施网络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看到'中奖领奖'广告,被自称某贷款平台专员的李某以'教育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为由诱导。李某通过视频通话展示虚假资质,要求张某某向指定账户转账约3.5万元。张某某在未核实机构真实性情况下完成银行卡转账,后发现该机构系虚构的教育培训公司,且李某已失联。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系被虚构贷款专员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费用;被申请人称系双方自愿交易,且已按约定提供培训服务,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了社交平台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监控视频。被申请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员着重审查了转账时间与培训服务实际履行情况的矛盾点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返还张某某培训费用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行为
【分析启示】网络借贷场景需警惕'中奖'话术陷阱,社交平台核实机构资质应通过官方渠道。电子数据固定要完整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视频证据,发现虚假机构应立即报警并保留脱离平台交易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