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贷款专员诈骗学生充值3.5万元
【标题】冒充贷款专员诈骗学生充值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高校学生,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贷款专员名义实施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招聘平台看到'金融专员'岗位信息,添加客服微信后被要求缴纳'资质审核费''保证金'等费用。对方通过伪造公司文件和虚构贷款办理流程,以扫码支付方式收取3.5万元,期间返还500元作为诱饵。张某某后经核实发现该公司并无相关资质,且对方使用虚假身份信息,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虚构贷款专员身份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系正常业务流程,认为张某某未核实资质应自行承担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二维码收款截图,某公司仅提供格式化服务协议。经核查,该公司未在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其所谓'贷款专员'身份无法核实。仲裁委依据证据认定存在虚构事实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5日内退还张某某3.5万元款项,并赔偿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分析启示】网络求职需核实企业资质,警惕'保证金''审核费'等名目要求转账。遇到要求扫码支付或预缴费用的情况,应优先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信息,及时报警并申请紧急止付,保留完整聊天记录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