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被冒充贷款专员诱导垫付3.5万元遭诈骗案
【标题】个体经营者被冒充贷款专员诱导垫付3.5万元遭诈骗案
【基本信息】本案系个体经营者张某某因网络诈骗引发的民事纠纷,涉事公司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涉及虚构事实骗取财物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QQ群结识自称某银行贷款专员的李某。对方以办理旅游出行优惠贷款为由,诱导其在虚假生活服务平台注册,要求先垫付3.5万元服务费。张某某通过二维码收款账户转账后,李某以需确认贷款进度为名,要求其提供手机验证码并共享屏幕,最终账户资金被转走。张某某发现被骗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留了全部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构事实诈骗行为,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并承担损失;公司辩称该行为系员工个人操作,与企业无关,且未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协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QQ聊天记录截图、二维码收款凭证及银行流水,证明其通过公司推广的虚假平台进行交易。公司虽抗辩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李某行为与企业无关,仲裁庭采纳了张某某的证据链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员工的诈骗行为存在监管失职,判决公司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3万元,驳回其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侵权责任的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关于虚假宣传的规定
【分析启示】个体经营者应警惕网络兼职诈骗,务必核实对方资质;企业需完善员工培训机制,对异常交易及时核查;遭遇二维码诈骗应第一时间保留证据并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