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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冒充老师骗走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老师骗走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参与线上教育培训,与公司财务人员签订口头协议,后遭遇电信网络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关注某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账号时,被自称'投资导师'的李某某添加好友。李某某以'提升课程效果'为由,诱导张某某点击短信链接下载虚假投资软件。在所谓'财务人员'王某某的指导下,张某某通过平台虚拟币账户向'安全账户'转账约3.5万元。诈骗分子通过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及屏幕共享权限,于30分钟内完成资金快速转移,期间张某某多次查看监控视频发现异常但未及时报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尽平台监管责任导致被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抗辩称与诈骗分子无直接关联,且张某某存在未核实身份等过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时,张某某提交了社交平台对话记录、虚拟币转账凭证及监控视频证据。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仲裁委要求补充资金流向明细后,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及《民法典》相关条款开展调解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张某某自行承担70%损失,返还金额约1.05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民法典》第1165条、《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5条

【分析启示】平台需完善实名认证机制,用户应警惕陌生链接及'安全账户'要求。遭遇资金异常变动应及时保存证据,通过司法途径主张平台过错责任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