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征信修复骗局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征信修复骗局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本案为网络诈骗纠纷,张某某通过电商平台收到短信链接后遭遇冒充客服人员的骗局,涉及征信修复及投资理财虚假承诺。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电商平台购物时收到一条自称'征信修复中心'的短信,链接至某科技有限公司官网。对方以张某某征信异常为由,诱导其点击链接注册账户,谎称可'快速修复征信'并承诺先返利。在持续30天的沟通中,张某某先后通过银行对公账户转账约3.5万元,期间对方按约定返还了1.2万元小额利润,后以'投资理财升级'为名要求追加转账,张某某因贪图返利未核实真伪而继续操作。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被某科技公司虚构征信修复业务骗取钱财,要求退还全部损失;公司辩称所谓'征信修复'系张某某主动申请的商业服务,转账行为属于民事合同纠纷,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短信截图、网站注册记录及转账凭证,但未能完整展现资金流转链条。公司提供内部通讯记录证明曾多次提醒风险,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业务真实性。仲裁员结合网站备案信息及资金流向异常,认定存在虚构事实的欺诈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剩余投资款2.3万元,驳回其利息诉求。认定公司通过伪造征信修复资质、编造投资理财项目实施诈骗,但因张某某未完全履行核实义务,损失金额按实际转账与返还差额计算。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民事行为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公众需警惕'征信修复'等名义的网络骗局,建议通过官方渠道核实征信问题。遭遇'先返小利'诱导时应保持警惕,对公账户转账需确认对方资质。证据链完整性直接影响维权结果,建议保留短信记录、网站截图、转账凭证等多重证据并及时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