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冒充领导微信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领导微信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兼职,遭遇微信诈骗案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应聘兼职岗位,通过微信与自称部门主管的李某联系。李某以公司有特殊福利为由,诱导张某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转账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李某实为陌生人,且公司未实际支付任何薪资,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未及时保留关键证据,导致追回难度加大。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假招聘及冒充领导诈骗行为,要求全额返还转账款项;公司辩称李某非正式员工,且已通过微信完成入职手续,否认诈骗事实。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第三方支付平台APP截图,证明款项交付过程。公司未能提供员工身份核实记录及合同文本,认可李某冒充主管的事实但主张转账行为属个人操作。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招聘资质造假及未履行身份核实义务,支持张某某主张的70%款项返还,其余部分因报案不及时导致证据链不完整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结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18条关于平台交易规范的要求。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核实招聘主体资质及沟通渠道真实性,发现异常应优先通过官方平台交易。遭遇资金损失需在24小时内报警并冻结相关账户,避免因拖延导致证据灭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