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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用户遭遇微信兼职诈骗团伙

【标题】网购用户遭遇微信兼职诈骗团伙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某市居民,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高薪境外兼职信息,被诱导参与诈骗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约3.5万元,案件涉及现金交付、屏幕共享及平台信息调取等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看到境外高薪兼职广告,对方以办理公共服务业务为由要求其缴纳保证金并进行屏幕共享操作。张某某按指示通过微信转账约3.5万元后,被要求点击不明链接提交个人信息,后发现该平台为诈骗网站,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某科技公司虚构境外兼职项目,利用屏幕共享和链接诱导转账构成诈骗;公司辩称仅提供信息平台,实际操作由个人自愿完成,且未收到款项,否认存在违法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截图作为证据,公司未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双方沟通内容与资金流向,认定公司存在诱导性宣传及未履行信息核实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退还张某某损失金额的70%即约2.45万元,并对要求点击链接的诱导行为进行警示。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5条对虚假宣传的规制,结合证据链中聊天记录与转账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

【分析启示】警惕以高薪为诱饵的兼职骗局,核实招聘主体资质及业务真实性。涉及屏幕共享等敏感操作时,应立即终止并留存证据。若遭遇诈骗,需及时报警并主张民事赔偿,但需注意证据完整性对维权结果的影响。

分类:招聘兼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