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诱导转账诈骗案
【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诱导转账诈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为诈骗纠纷,争议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软件结识自称投资导师的李某,对方以'考试包过'为由诱导其下载某金融APP。李某谎称能通过内部渠道操作中奖,要求张某某将2万元转入公司对公账户,承诺3日内返还。张某某按指示转账后,李某通过APP截图伪造交易记录,先返5000元获取信任。后以'需脱离平台交易'为由,要求张某某继续转账1.5万元,最终失联。张某某于2024年8月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未及时保存完整证据,部分转账记录被平台销毁。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李某冒充投资老师实施诈骗,要求返还全部款项;被申请人辩称系双方自愿交易,APP截图证明存在投资关系。争议焦点在于转账行为与诈骗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以及证据保存是否符合举证要求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时,申请人提交了通话录音、部分APP截图及转账凭证。被申请人虽提供所谓'投资协议',但无法解释为何要求脱离正规平台交易。仲裁员重点审查了李某使用公司对公账户收款的异常性,以及'先返小利'的诱导手段与最终失联的关联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通过虚构考试包过、中奖等事由,利用对公账户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裁决返还申请人2万元本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方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民事诉讼法》第67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分析启示】网络借贷需警惕'脱离平台交易'等异常要求,建议保留所有通讯记录及转账凭证。遭遇诈骗应第一时间报警并固定证据,避免因保存不当导致损失扩大。对公账户收款与正规业务不符时,应提高警惕并及时通过司法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