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者遭冒充公职人员诈骗3.5万元
【标题】待业者遭冒充公职人员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涉及虚假教育培训及冒充公职人员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婚恋交友平台结识自称教育局工作人员的李某。对方以能办理考试包过为由,诱导张某某在虚假教育培训平台注册缴费,要求提供身份证、银行卡等个人信息。张某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李某提供的非本人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该平台并无资质且无法正常授课,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实际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通过电信电话场景批量发展学员,虚构安全账户实施诈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与李某存在共同诈骗故意,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辩称系个人行为且已注销涉案账户,拒绝承担法律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婚恋平台聊天记录、支付凭证及虚假平台网站截图。公司仅提供内部员工管理制度,无法说明李某账户合法性。仲裁庭依据电子数据鉴定报告确认转账流向,结合第三方支付平台风控记录判定公司存在监管失职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约3.5万元,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第1172条、第1182条关于侵权责任及损害赔偿的规定
【分析启示】警惕婚恋平台伪装的公职人员诈骗,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用人单位应对员工使用第三方支付账户的行为承担监管责任,遇诈骗应第一时间报警并留存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追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