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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被冒充公检法微信诈骗3.5万元

【标题】学生被冒充公检法微信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高校学生,被某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的电信诈骗平台以公检法名义诱导转账虚拟币3.5万元,现要求返还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校园周边线下活动中收到陌生人发放的宣传单,被诱导下载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涉案APP。次日通过微信联系所谓'公检法人员',谎称其账户涉及案件需缴纳保证金,诱导其通过虚拟币平台转账3.5万元。转账后APP被下架,涉案账号遭封停,张某某发现受骗后向平台投诉未果。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核实APP运营资质且未履行风险提示义务,导致其受骗;公司辩称仅提供平台服务,无法证明直接关联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APP界面截图及虚拟币转账凭证,公司提供APP下架公告及账号封停记录。仲裁员重点审查了APP注册信息与诈骗行为的关联性,结合资金流向分析转账与诈骗的因果关系。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张某某2.8万元,对其主张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平台审核义务要求。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公众需警惕'伪基站'诈骗新手段,企业应强化合作方资质审查。遭遇类似情况应立即冻结账户、保留证据,通过司法途径追偿。

分类:线下街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