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虚假兼职诈骗案
【标题】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虚假兼职诈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为涉嫌诈骗,张某某通过线下招聘渠道入职,后发现公司以虚假身份实施诈骗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商圈广告栏看到招聘兼职信息,应聘后被安排至某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公司人员冒充贷款专员,以'金融专员'名义要求其通过二维码转账操作,声称可获取高额返利。张某某按指示转账约3.5万元后,仅收到少量返现即被要求停止平台操作,后公司失联。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虚构贷款业务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损失;被申请人否认存在诈骗行为,称系员工自愿参与金融项目,且已履行告知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银行流水、二维码收款记录及通话录音等电子证据,被申请人仅提供内部考勤记录。经审查,仲裁委认定电子证据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电子数据真实性要求,公司虚构身份及业务行为构成诈骗。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本金约3.5万元,驳回其他诉求。要求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并说明资金流向。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事诉讼法》第63条电子证据认定规则;《劳动合同法》第8条用人单位告知义务
【分析启示】警惕线下招聘中要求脱离正规平台交易的异常情况,保存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电子证据。发现被骗应第一时间报警并申请仲裁,注意诉讼时效。用人单位应规范招聘流程,避免虚构业务诱导劳动者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