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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者被冒充贷款专员诈骗追缴违法所得

【标题】待业者被冒充贷款专员诈骗追缴违法所得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待业人员,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诈骗产生纠纷,案由涉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及追缴违法所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市街面参与'丢包分钱'活动时,被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贷款专员的陌生男子以高利诱惑。对方通过QQ诱导张某某点击虚假链接,以'签订合同协议'为由要求其通过支付宝转账约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账户异常,收款账户实为第三方虚拟账户,且公司未提供真实交易凭证,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存在合同关系要求追缴违法所得,公司辩称转账系张某某主动操作且未签订书面协议,交易真实性存疑。双方争议核心为是否构成诈骗及违法所得认定标准。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QQ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及证人证言,公司仅提供内部通讯记录。经核查,公司账户确存在频繁异常登录记录,且未对交易真实性进行有效举证。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虚构贷款专员身份、伪造合同协议等欺诈行为,支持张某某追缴违法所得的请求,但未支持其主张的利息损失。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认定标准,《刑事诉讼法》第246条关于追缴违法所得的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第64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求职者警惕'贷款专员'等幌子诈骗,应核实企业资质及账户信息。建议保留电子证据链,发现账户异常立即冻结资金并报警。根据《关于处理以企业名义实施诈骗案件的指导意见》,可通过司法途径追缴违法所得,但需注意诉讼时效及证据充分性。

分类:线下街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