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虚假平台诈骗要求追缴违法所得遭拒
【标题】员工被虚假平台诈骗要求追缴违法所得遭拒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参与公司组织的非法投资活动引发纠纷,案件涉及资金跨境流转及虚假平台诈骗问题。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招聘平台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财务专员。入职后,公司要求其使用对公账户为虚假投资理财平台进行资金充值,谎称系公司合作项目。张某某在不知情情况下通过跨境支付方式向境外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平台系诈骗网站,遂要求公司退款并追缴违法所得,公司以'自愿投资'为由拒绝。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利用其职务便利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及追缴违法所得;公司辩称转账行为系个人自愿参与投资,且资金已转入境外无法追回。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公司提供的虚假项目资料、跨境支付记录及与财务人员的聊天截图。公司未能出示员工知情同意文件及投资协议,仲裁委要求其说明资金流向,公司以'内部财务流程'为由未提供有效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虚构投资场景、诱导员工参与非法资金流转的行为,裁决公司退还张某某充值款项并配合司法机关追缴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劳动法》第50条关于工资支付的相关条款,结合《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作出裁决。
【分析启示】劳动者应警惕企业以'投资理财'名义进行资金侵占,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操作并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诱导员工参与非法资金流转,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