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被虚假平台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
【标题】学生被虚假平台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高校在校学生,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为网络平台运营企业,本案为一起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的民事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校园周边接到自称系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的电话,称需紧急处理公司财务事宜。对方通过伪造聊天记录冒充领导,要求张某某向所谓'企业资金监管平台'转账3.5万元。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线下体验店遭遇冒充贷款专员的工作人员,被诱导下载虚假APP并注册账号,最终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转账。后发现该平台系虚构的金融投资平台,工作人员身份无法核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构平台、冒充领导实施诈骗行为;公司辩称其仅提供技术平台,实际诈骗系第三方个人行为,且张某某未尽审慎核实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与所谓'领导'的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公司提供了平台备案信息。因无法调取关键平台后台数据,仲裁员要求补充证据,但张某某未能提供有效关联证明。庭审中公司主张平台运营主体与本公司无关,张某某承认未核实平台资质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履行平台监管责任的过失,但无法确认其直接参与诈骗,遂依据证据作出部分支持裁决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民法典》第148条、《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
【分析启示】网络平台应强化实名认证义务,个人需提高对'熟人诈骗'的识别能力。遇到要求转账的陌生来电,应通过官方渠道核实身份。第三方支付留痕可作为关键证据,但需配合其他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