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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电商平台虚假投资诈骗案

【标题】张某某遭电商平台虚假投资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公司涉嫌虚假平台投资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电商平台接触某科技有限公司推出的教育培训项目,平台宣称'高收益低风险',承诺年化收益率达30%。在未核实资质情况下,张某某通过银行卡向平台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该平台无实际业务,且所谓'负责人'通过短信冒充公司领导要求其追加投资,张某某察觉异常后立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及冒充领导诈骗行为,要求全额返还投资款;公司辩称该平台为第三方合作项目,与自身无关,且已履行告知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转账凭证、平台宣传截图及冒充领导的短信记录。公司虽提供合作协议,但无法证明平台真实性。仲裁员结合资金流向及平台运营异常情况,认定存在欺诈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投资款2.8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分析启示】警惕高收益投资陷阱,核实平台资质及资金流向。遭遇冒充熟人诈骗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保留所有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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