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遭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案
【标题】财务人员遭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因被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导致经济损失,引发劳动争议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接到自称公安机关的来电,对方要求其配合调查并提供屏幕共享权限。在通话过程中,骗子伪造警号和通缉令,称其账户涉及洗钱案件需立即转账至虚拟币账户。张某某在未核实身份情况下,通过企业微信扫描二维码进行转账操作,合计损失约3.5万元。事后发现系电信诈骗,遂向公司主张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开展反诈培训且未安装企业防骗软件导致损失,公司则认为员工自行操作且未核实对方身份,应自行承担风险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与骗子的聊天记录截图、屏幕共享操作日志及转账凭证。公司对电子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员结合通话记录中的异常特征及行业惯例,认定存在公司管理疏漏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70%责任,赔偿2.45万元损失,张某某因未核实身份承担剩余30%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98条用人单位安全保障义务条款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反诈应急机制,员工需提高警惕核实身份,电子证据需通过专业机构进行真实性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