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虚假投资平台诈骗3.5万元索赔
【标题】张某某被虚假投资平台诈骗3.5万元索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公司涉嫌通过虚假平台进行诈骗被诉至仲裁委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公司内部招聘渠道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客服。入职后,部门主管以'公司有跨境投资业务'为由,要求其注册某境外投资平台并缴纳3.5万元保证金。张某某在未核实平台资质情况下,通过网贷提现后转账至平台指定账户,后发现该平台为伪造网站且无任何经营资质,遂向公司主张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且未尽审核义务应赔偿全部损失;公司称该平台为员工自主操作,与公司无关且已尽告知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平台注册记录、转账凭证、虚假网站截图等证据,公司未能出示有效反驳材料。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管理失职,未核实平台真实性即要求员工操作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赔偿张某某2万元损失,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合规审查机制,警惕员工以公司名义实施的违规操作。个人参与投资需核实平台资质,发现异常应立即终止并保留证据。本案因员工未完全尽审慎义务,导致赔偿金额折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