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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冒充公检法诈骗保健品款遭拒还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公检法诈骗保健品款遭拒还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退休老人,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医疗养老名义实施诈骗,涉及保健品款项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岗位,入职后被要求缴纳'保证金'并通过支付宝转账。公司工作人员以'公检法人员'身份致电张某某,称其涉嫌医保诈骗需购买特定保健品消除风险。张某某在未核实资质情况下,通过公司提供的贷款渠道获得约3.5万元贷款并转账至指定账户。后发现公司账户资金快速转移,遂要求退款遭拒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保健品款项;公司辩称系自愿交易,且已开具收款凭证,否认存在欺诈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查了张某某提供的网络招聘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银行流水及聊天记录截图,发现资金转入方为关联公司账户。公司虽提交收款单据,但无法说明资金用途及提供公检法人员资质证明。仲裁员要求双方补充证据,公司拒绝配合调查

【仲裁结果】裁决确认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构公检法身份行为,扣除必要成本后返还张某某2.8万元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用人单位不得以欺诈手段使劳动者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老年人需核实所谓'公检法'身份,警惕以医疗养老为名的保健品诈骗。建议保留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电子证据,发现资金异常转移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分类:医疗养老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