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银行人员微信诈骗待业者3.5万元
【标题】冒充银行人员微信诈骗待业者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因失业通过微信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以招聘兼职为名实施诈骗,导致张某某损失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在某街道张贴的招聘广告中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兼职客服岗位,对方声称可提供金融机构资质证明。入职后要求缴纳3000元押金,张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并获取伪造的APP截图。后以账户冻结为由要求转账2万元'解冻费',公司人员冒充银行客服通过微信多次诱导转账,最终资金被迅速转移至境外账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金融机构资质构成诈骗;公司辩称所有转账均为双方协商结果,且未强制要求转账。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的行为及转账与诈骗的直接因果关系
【仲裁过程】仲裁庭对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APP截图进行证据审查,要求公司提供员工录用证明。公司无法出示有效证据,仲裁员现场演示伪造截图识别方法,确认其真实性存疑。张某某展示与公司人员的通话录音佐证诱导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首笔3000元押金,对其主张的2万元'解冻费'因证据链不完整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
【分析启示】求职时应核实企业资质,警惕'账户冻结'等话术。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发现被骗后立即报警并保留与对方的沟通记录。用人单位不得虚构资质进行非法集资或诈骗活动